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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本报5月26日刊登的陕西省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周长青和刘晓荣分别被一审判决死刑和无期徒刑。判决后两人不服,提出上诉。9月1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公开开庭,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长青上诉提出,自己担任西安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是董事会聘请的,不是任命和指派的,且该公司不是国有企业,属国有控股企业,因而其不属于国家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且他只是在将公款全部输掉的情况下才逃跑的,因而周长青认为定贪污罪不妥,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也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周长青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证据不足。周长青应定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 刘晓荣上诉提出,办1100万元汇票自己事先并没有和周长青商议,假合同也不是自己指使、制作的。况且自己应属于有自首情节且并未下决心与周一起外逃。刘辩护人提出刘的行为是一种包庇行为,量刑过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长青所在的西安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西安机电设备总公司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周长青在公司改制前系西安机电设备总公司副总经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改制后周长青同原公司的其他所有人员全体过渡到新公司,因此周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虽然周长青开始从公司调取公款赌博是挪用公款,但他与刘晓荣共谋出逃国外,犯罪性质已由挪用公款变为贪污犯罪。刘晓荣在得知周长青用公款赌博的事实后,还积极协助周长青筹措赌资,并共谋出逃国外,行为已构成贪污犯罪的共犯。且经查,其提出自首情节之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终审对被告二人要求从轻改判的请求不予采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记者 刘高超 实习生 周西 岳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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