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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青岛9月20日讯 为反映药品价格变化情况,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日前青岛出台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对药品价格实行监测和指导公告制度。 管理意见规定,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药品,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市场调节价药品,药品批零售单位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物价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常用药品的指导性价格水平、差价率水平等,引导患者合理用药,规范经营者的定价。同时,为制止经营单位(含医疗机构)获取超额利润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物价部门将对药品价格实施反暴利管理。(记者 陈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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