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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了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的相关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捐助公益事业和受灾、贫困地区,南京市地税局昨日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款额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据统计,去年下半年,南京市共有477户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总捐款额1815.83万元,税前扣除的捐赠额为590.47万元,扣除所得税款194.85万元。(天佑建忠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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