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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闻网9月26日消息:原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计划财务处副处长马洪生因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近日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马洪生被判处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食品土产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易合作厅上交了180万元的外汇调剂款,马洪生收款后于1993年4月23日擅自在某信用社以“自治区经贸厅”的名义开户将180万存入,并于当年5月14日将其中10万元打入一企业。1998年2月马又从调剂款中拿出13万元借给其亲戚。 1998年8月,马洪生到建设银行新华南路支行让甫某将外汇调剂款中的50万元贷给石河子某公司。1995年12月,该公司将本息56万元汇入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马洪生名下,马洪生以个人名义存入很行,一年后分别以自己、丈夫和女儿名义存入银行,用于自己挥霍。 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马洪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主管公共财产的职务之便,将70多万元公款予以侵吞,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挪用13万元公款,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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