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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呼吁给传播艾滋病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9月26日17:20 北京晚报

  感染艾滋病几乎意味着死亡。面对这种严重传染病对人们生命安全潜在的威胁,法学专家呼吁--给传播艾滋病定罪

  缉毒警被艾滋病人划伤了

  与全球“同步”,中国面临着艾滋病蔓延的巨大压力。根据官方披露的最新数字:全国目前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8000例,而实际感染人数超过50万人。在世界已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将故意传播艾滋病定为重罪的今天,中国立法防治艾滋病的脚步似乎迈得慢了一些。

  9月8日晚,北京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动警力抓捕毒贩。抓捕过程中,警察小刘手臂被毒贩子用手划伤。因伤势不重,当时警方并未在意。然而在审讯过程中,贩毒犯罪嫌疑人有气无力地说出一句可怕的话:“我有艾滋病。”受伤警察及毒贩子被迅速送往医院。通过血清检测,这名毒贩子艾滋病抗体(HIV)为阳性,证实他确系艾滋病感染者。受伤警察存在被传染艾滋病的危险!从事艾滋病临床工作的医生立即让小刘服用美国进口药物双肽芝,早一分钟服药,伤者就多一分安全。据医院方面介绍:受伤警察要接受半年的抽血检查,若半年之内HIV仍为阴性,那么才能确定艾滋病被成功阻击。

  此前国内已发生过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实施报复的案件,而京城缉毒警被艾滋病人划伤事件再次令人警觉。艾滋病是当今世界最为严重的传染病,不仅通过性的方式传播,同时还通过血液、母婴(妊娠、分娩、哺乳)的途径传播。在目前尚无疫苗和有效治疗方法的情况下,艾滋病几乎成为死亡的同义语。我国艾滋病的流行经过散发期、局部流行期,已转入广泛流行期。近几年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几乎达到前10年的总和,流行范围也迅速扩大,疫情遍及全国。艾滋病的“死亡性”及艾滋病人可能对社会治安造成的潜在危险,必须引起人们高度关注。

  现行刑法是个空白

  加强对艾滋病的防治迫在眉睫,9月7日,国务院参事室在上海召开“艾滋病立法问题研讨会”,表明中国政府已充分意识到依法防治艾滋病的重要性。这次会议获得新闻媒体广泛关注,会上首次公开提出中国有必要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正补充,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加重给予刑事处罚。专家们还提议制定专门防治艾滋病的法律。

  中国现行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于艾滋病拥有性方式以外的传播途径,将艾滋病列为性病是违背医学常识的。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将艾滋病列为性病,对传播感染后果严重性远胜于性病的艾滋病缺乏刑法处罚,不能不说是目前法律的疏漏,十分不利于打击和防治故意传播艾滋病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将传播艾滋病列入刑法打击范畴

  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对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立法比较完善,管理也很严格。据了解,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虽然各国在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具体罪名上各有不同,有的认定为“伤害罪”、“伤害人体罪”,有的则直接命名为“艾滋病伤害罪”。但是对于将这种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恐怖行动”认定为刑事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则是共同的。在美国爱德华州,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以重罪论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并可合并处以5000美元罚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表示,已注意到近期媒体有关呼吁对传播艾滋病定罪的报道,并持有相同的立场,希望加快立法,认定传播艾滋病为犯罪。韩教授的观点甚至更为“激进”,他认为对于艾滋病这种目前等同于死亡的严重传染病,不论传播者是否故意,通过卖淫、嫖娼或者伤害人体导致他人感染的行为,都应该以犯罪论处。由于现行刑法未将艾滋病列入打击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刑法有关“传播性病罪”的条文不能作为对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依据。通过审判机关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此作出规定,虽然快速简便,但有越权代行立法的嫌疑,并且违背了1997年新刑法的立法原意。他认为,有效弥补立法疏漏的方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对“传播艾滋病罪”作出规定。本报记者王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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