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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这一规定将于9月28日开始实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新的规定中,一部分是过去法律上已有的内容而再次重申;另一部分是对过去虽有规定但不够具体的部分加以明确;还有一部分是过去没有而新增加的内容。总体精神是进一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全面维护司法公正。 新的规定中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都分别给出了具体、明确的期限,根据这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最多也不能超过13个月。而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这个规定还对过去理解不一的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作出统一认定。据此,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到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针对目前许多裁判文书送达迟延,以及当事人提出上诉后一审法庭移送案件相关材料不及时等现象,新的规定还制定了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并明确指出,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等,都将依法惩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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