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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由云南省检察院思茅分院提起公诉的思茅市原市长谢韬挪用公款25万元、收受贿赂8.5万元,历经两天审理,思茅地区中级法院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谢韬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总和刑期12年,决定执行刑期11年。挪用公款25万元的利息9625元依法予以追缴,受贿所得现金7万元及电脑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32岁的谢韬,曾任思茅市委副书记、市长。1994年底,时任思茅市副市长的谢韬对思茅市特困企业提出技改方案,思茅市造纸厂受谢直接指挥。谢韬以其妹谢柳在昆明办服装厂急需资金为由,向厂长黄秀强提出借25万元公款给谢柳作周转资金使用。12月12日,谢韬在技改小组办公室内向黄秀强及造纸厂会计、出纳出具借条,并提供昆明某服装厂帐户,造纸厂遂将25万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汇给谢柳。此款被谢柳使用5个多月后于1995年5月15日汇回思茅造纸厂,未付利息。 1997年1月17日,思茅天都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接到思茅市政府办公室前往深圳考察的通知,急匆匆来到谢的办公室,谢韬对董事长李某某说我没有钱,怎么领你们到深圳考察呀。李听出谢韬话中有话,将随身携带的1万元公款拱手交给谢韬。 1997年4月,在昆明读书的天都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接到谢韬的电话,让李买一台电脑送给其妹妹谢柳,李一口应答下来。次日,便由天都公司以375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电脑和一台复印机。复印机由李某某带回天都公司,电脑交给了谢柳。据物价管理部门评估,该台电脑实价为15000元。 1999年9月初,谢韬在派往省委党校学习之前,将22张合计金额为9616元的开支票据交由思茅龙生集团董事长朱某某处理,并以要办事为由,向朱索要钱。9月27日,副董事长向龙生集团下属苗圃公司借了6万元,并以假名“李富成”为户名将钱存成农行金穗卡托人带上昆明后,于28日将卡及取款密码交给谢韬。后该款于9月30日、10月8日被谢韬妹妹谢柳分两次取出。 宣判后,谢韬不服一审判决,当即表示上诉。张宏柱(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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