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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文规定药店必须配备驻店药师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9月30日10:15 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陈映平 通讯员谢志洁 叶永才)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和省人事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近日出台,决定在省内大力推行执业药师制度的同时,实行驻店药师制度。对未按规定配备驻店药师的单位,应限期配备,逾期企业将无法换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规定,驻店药师将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处方的审核、监督和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驻店药师专业技术资格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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