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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欧阳健 通讯员孔献之)原中信深圳公司总经理续沂生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近2000万元为己谋私利。日前,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续某有期徒刑15年。 1988年至1996年,续某担任中信深圳公司总经理兼中信深圳物业公司董事长。1991年,续某暗地与其亲属合伙在香港成立中国联合公司(简称“中联”)。1994年,续某欲购买南京宏达房地产公司60%的股权,从而将其收归中联旗下。为解决购股款,续某利用职权,指令中信深圳公司下属美国CIF公司将20万美金汇到中联公司。初次得手,未被发现,续某又屡屡如法炮制。 1995年,续某“抽调”出中信公司售房款美金近100万元、人民币逾100万元作为中联公司的项目投资款。1996年,续某牵头与另两家公司筹办新鼎太公司,为补足款项通过验资程序,是年,续某先后3次强行指令中信深圳公司和深圳中信物业公司将款项汇入新鼎太公司账户,共计美金100万元、人民币180万元。经调查,续某在任职8年间利用职权,共挪用公款人民币288万元、美金214万元,为自己谋取私利。司法机关依法追缴其非法挪用的公款,但至今仍有20万美金未退还。法院判决续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判有期徒刑15年。(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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