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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1日 01:21 天府早报

  本报讯:(记者但忠)据省地税局昨(10)日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我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 关税收优惠政策日前出台,加大了对社区服务业的减免税。

  谁能享受税收优惠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下岗职工新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旅游业 、服务业、饮食业、咨询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安置下岗职工的企业及社区劳动就业组织;二是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个人 。

  13项社区服务业免税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目前下岗职工实行再就业的方向。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8项免税内容,我省结合实际情况新增了5 个项目。13项内容包括: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 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含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 育优教咨询;9、物品代购服务;10、交通与车辆协管服务;11、图书杂志借阅服务;12、裁缝洗衣理发服务;13、 家庭工具器具租赁服务。

  申请减免税应持《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和《下岗证》。

  4大税种有优惠

  (一)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个人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 、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1年期满 后要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个人,对其从事的社会服务业项目,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 按规定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经营收入,凡月营业收入不足400元的,经税 务主管机关审核,免征当月营业税。从事个体人力运输业务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1年。

  (二)个人所得税。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个人,应凭《下岗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对其从事的社区居民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 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从事个体人力运输业务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交通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 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所得税。1、对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新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旅游业 、服务业、饮食业、咨询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县(含县、下同)组以上财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 所得税1年。

  2、对安置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其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 ,经县级以上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上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 ,经县以上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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