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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近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批复中明确指出,铁道部自199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其发行公告称“本次债券购买者 不承担利息所得税”。但“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 此,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必须依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债券持有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行债券的单位在债券持有人兑现时代扣代缴。发行债券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 税款或为纳税人承担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发行债券的单位补缴应扣税款。 (孙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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