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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治理在用车尾气规定不变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2日 03:46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刘珲)昨天,市环保局余小萱副局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市环保局将继续依法行事,北京 市治理在用车尾气的规定不会变。

  据了解,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3月4日发布《关于发布本市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简称市政府 8号通告),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对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照并具备治理条件的轻型轿车进行尾气污染治理。安装电 喷或电控加三元催化转换等净化装置并达到新的排放标准的,发给‘绿色环保标志’未进行治理或不能达到新的排放标准的, 到2000年一律不予年检。”1999年7月7日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的 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简称513号通告),规定对1995年以后领取牌照的化油器车须按“加装电 控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的方法进行改造。

  余小萱表示:“北京市对在用车的治理方案是由市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上报国务院经批准执行的。“市环保局并 不排除安装电喷或电控加三元催化转换等净化装置之外的其他治理办法,但国内九大汽车生产厂家和国外一些厂家上报环保局 的治理办法只选择了这种,而未认可其他。厂家根据他们的选择,进行了大量的工况测试和匹配、耐久性试验,证明此种方法 可使汽车排放尾气稳定达标。而其他方法未经工况测试,不能证明其可稳定达标。最后,余小萱介绍说:“目前已治理199 5年后的在用车12万辆,超过该部分车总数的三分之二。去年本市新增机动车10万辆,但氮氢化物的排放量同比却下降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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