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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云南省人民政府在日前发布的通告中特别指出:零售店销售假冒他人商标卷烟的,消费者有权 向售假商店按“假一赔十”的标准索赔。各地消费者协会有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告中所称的“假”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私”即非国家烟草专卖渠道进口的外国卷烟,包括出口回流烟; “非”即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非烟草专卖渠道销售、流通的卷烟;“超”即超国家计划生产的卷烟。 通告还指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运输这4类卷烟。凡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的,除没收其全部货 物、设备和销售收入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销售商将吊销其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运输者,则一律没收卷 烟,情节严重的将没收运输工具并处罚款。任何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或个人,不得为“假、私、非、超”卷烟提供场地设 备、工具、技术方法、虚假证明、仓储、窝藏、广告、商标、印刷等服务。违者除责成有关责任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 政处分外,还视同参与制假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检举和揭发违反通告的行为。对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奖,并为其保密。举报电话: (0871)3125283、3113403、(区号)12315(消费者举报电话)。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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