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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领导在南京表示医疗事故鉴定法非改不可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7日 14:47 扬子晚报

  本报讯:国家卫生部医政司司长吴明江昨天在南京说,原来的医疗事故鉴定和补偿办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情况, 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国家卫生部经很长时间的酝酿,已形成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修改稿,昨天在南京举行修改《医疗 事故处理办法》研讨会,向全国各省的卫生部门人士征求意见,并将在2月下旬将意见稿递交给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修 改后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在适当的时候出台。

  意见稿认为,医疗服务并不是一般的消费行为,不应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解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应该 是一种民事纠纷,医疗的处理应该是:“发生医疗争议事件后,患者及其家属请求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提 请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附带民事调解。再不行的,则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修改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首次对鉴定委员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库,供司法和当事人 委托鉴定。为便于病人及其家属主动采集证据举证,病历中属客观事实的部分应开放。司法机关可直接采信当事人举证的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如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法院认为应当重新鉴定时,可委托鉴定或直接在鉴定委员库中提取委员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补偿方面规定,按民法项目赔偿。此外应考虑疾病本身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医疗机构的免责因素等,一般不主 张精神损害赔偿。如确属医疗事故,应依据《执业医师法》等,对医院和工作人员依法处罚,包括停止医生的职业,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予以处罚。(龚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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