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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成功抗诉一起国企人员职务罪案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9日 10:57 中新社网站

  北京消息:近日,由湖南省衡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刘晓宝贪污一案,经湖南省高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得以改判 。法院当庭以贪污罪改判刘晓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赃款61万余元。

  经查,刘晓宝在担任衡南县粮油工业饲料公司经理期间,乘公司1996年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之机,利用职务之 便,将自己在公司财务虚报的15万元往来款、在潇湘米业公司领取的68560元现金,以及从广东省收回的40万元货款 作为期货贸易的亏损向破产清算小组申报核销,从中贪污公款61.856万元。衡阳市检察院经立案侦查,1999年6月 3日对刘晓宝提起公诉。鉴于刘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已将公款挥霍一空,检察机关要求依法严惩。一审法院衡阳市中级法院经 审理只认定被告人刘晓宝贪污公款21.238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没 收全部赃款。

  据检察日报报道,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对刘晓宝收取的40万元货款应予认定而未予认定,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 抗诉。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刘晓宝于1995年9月,将高明粮油集团付给饲料公司的40万元货款,私自转汇到衡南 县蒸湘粮贸商行账上,用于归还自己的个人欠款,并乘饲料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之机,隐瞒事实真相,向破产清算小组虚报亏 损,从中核销。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撤销了原判决,并作出了以上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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