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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日 10:27 中新社

  中新社汕头一月一日电(记者 林昆明) 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昨日通过了“关于修 改《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决定”,修改后的《保护办法》今日开始施行。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对《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原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句“拆迁人已按拆迁补偿规定对国土房产部门作出补偿的,由国土房产部门以 所建房屋或作价补偿业主”。

  二、删去原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土房产部门应在核查补偿房屋确无产权纠纷后给予以房地产权属登记”。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拆迁人拆除侨房后按拆迁补偿规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对国土房产部门作出房屋补偿的, 国土房产部门应在对补偿房屋确权后予以房地产权属登记,向业主颁发房地产权证。”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拆迁人拆除侨房后按拆迁补偿规定对国土房产部门作价补偿的,国土房产部门应将房 屋补偿款交还业主”。

  五、将原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侨房产权在经租、代管期间被核销的,申请核销人应按原侨房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 积,以所建房屋或作价补偿业主”改为第四款。

  据了解,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汕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 护办法》,是中国第一个保护华侨房地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经汕头市各有关部门的努力,目前,该市城镇和农村侨房产权的落实工作已大体完成,其中,农村落实侨房使用权一 百七十多万平方米,占应落实面积的九成九,市区城镇侨房落实使用权为五十多万平方米,占应落实面积的七成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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