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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方公布今年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审批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7日 08:52 中新社

  中新社广州一月二十六日电(莫非定东)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今天公布了日前制定的今年该省籍居民赴港澳定 居审批办法,内容包括赴港澳地区定居分数线及赴港澳定居申请的审批、出境办法。

  广东省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者分数线:

  符合赴港澳地区定居条件的,凡在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分达到以下分数线者,均可在年内按得分高低逐月 有序赴港澳定居:(1)夫妻团聚往香港定居类分数线为三百六十五分,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夫妻分居;(2)夫 妻团聚往澳门定居类分数线为四百七十四点五分,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夫妻分居;(3)投靠子女类往香港或澳门 定居分数线为二十一分,即申请人为六十五岁以上投靠在港澳直系亲属的无依靠老人;(4)照顾父母类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分 数线为二十六分,即申请人年龄为三十一--五十岁,其在香港或澳门的父母年龄为六十五岁以上(如申请人十八--三十岁 或五十一--五十九岁,其在香港或澳门的父母则须分别年满七十五岁或八十岁);(5)无依靠儿童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分数 线为十六分,即投靠在港澳直系亲属的十四岁以下的儿童。

  部分赴港澳定居申请的审批、出境办法:

  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年满六十周岁或夫妻一方年满六十五周岁、另一方年满五十五周岁 、而分数未能达到今年出境分数线的,可批准赴港澳定居,不须参加打分排队,由省厅按夫妻双方年龄之和的大小顺序安排出 境。对于一九九七年实施《规范》(即有关规定)前已有子女顶替出境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也按分数高低顺序排队出境。夫妻 团聚类申请人赴港澳定居时,仍可携行一名十四岁以下的子女(往港定居的携行子女应为非“香港永久居民子女”)。

  对于超过十四岁的无依靠儿童,到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满十八周岁的均可准予赴港澳定居,但仅限于在港 澳的父母身边无子女者。

  赴港澳继承财产类的申请,由各市出入境管理部门上报省公安厅业务部门审核,再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广东省“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定居的申请,全国每天六十个的此类专用配额仍由公安部全部下达给广 东使用。对于已获香港入境事务处复核同意并签发了“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人将由省公安厅按配额优先安排父母双方在港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申请人出境,其余按申请时间先后及余额轮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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