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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调整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具体处理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7日 14:06 扬子晚报

  本报讯:鉴于目前江苏省国企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于不明确和不规范的状态,省劳动厅昨天出台《关于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意见》规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企业应委托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与中心所 签的协议期限应在劳动合同期内,最长不超过3年。对应进中心而不进中心,或进中心但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至多 保留三年。其间,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作为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算年限。

  企业濒临破产或发生严重困难,一般不安排下岗职工进中心,可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 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原企业应当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在协议期内患病 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下岗职工在协议期内未实现再就 业,协议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单位参照企业内部退养的原则进行安排。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 合退休条件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协议期满而劳动合同期未满的,企业应当与 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与职工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集资款等应 予偿还和支付。(顾潮高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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