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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一月二十七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本社提供的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 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将在今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该《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协商,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区按 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做出的裁决。 该《安排》已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0六九次会议通过,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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