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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大行使监督职权将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8日 08:18 中新社

  中新社武汉一月二十七日电(记者王新玉)今日在此间闭幕的湖北省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全体代表通过了《湖北 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并将于今年三月一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自成立以来,在依法开展 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其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相比,仍是个薄弱环节。此次通过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条例》,旨在加强其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能,坚持和完善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公正执法。

  此《条例》规定的监督职权范围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三个方面,即对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法规执 行情况的监督,对本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监督,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其中包括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部门在执法 工作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实施监督。

  此外,《条例》还赋予其评议职能,即以人大常委会为主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在人大常委会组织下,以人大代表为主,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院、检察院贯彻执行法律 和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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