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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据最高人民法院昨天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将在今 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协商,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所作出的裁决;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区按香 港特区《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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