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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泰明国贸”诉杨剑昌名誉侵权案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9日 17:5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曾文琼南岛)曾经轰动一时的深圳“泰明国贸”诉杨剑昌名誉侵权案由省高院发回深圳中院重审后昨 日已有结果:原告深圳市泰明国贸商场有限公司终因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被驳回起诉。杨剑昌称对结果表示满意,但认为关于原 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申诉经过了2年的时间才被法院采纳,令人深思。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昨天关于此案的民事裁定书中称:经审查,本案原告深圳市泰明国贸商场有限公司虽经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工商注册,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开办人实际上没有投入自有资金,也从未使用过验资账号 以任何形式注资,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900万元是虚假的。并且,原告申报的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 304-307室,经查也并非是原告的住所地。故本院认为原告“泰明国贸”实质上不具备进行民事活动所必需的财产和场 所,不具备法律意义上完整的法人资格,其以法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是不合格的 ,故驳回原告“泰明国贸”的起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其计402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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