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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西省国税局长因受贿被判刑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3日 13:37 中新社网站

  南昌消息:12月30日,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受贿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滕国荣被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据法制日报报道,1993年,南昌市某公司为承担江西省税务局咨询所的店面找滕帮忙。滕出面后,该公司承 租到店面。为表示感谢,该公司送给滕1台价值7800元的三菱牌分体式空调。1995年,宜春地区某厂厂长赵某因宜春 市国税局拖欠地款,赵便请滕帮忙,并送给滕1.8万元。在滕的催办下,宜春市国税局将欠款付清,赵某又送给滕1万元。 省国税局司机邹某曾经多次请求滕帮忙转干,滕都未同意。邹某便于1995年11月送给滕1台价值9406元的摄像机。 其后,滕便同意邹某转干。

  另外,江西某公司经理樊经理(承包人)为求滕关照,1994年至1996年,先后送给滕国荣7.5万元, 其间,滕国荣利用其省国税局局长身份,为樊某借款并向南昌市国税局打招呼,推荐樊某承揽上高、九江国税局大楼工程,并 帮忙催讨基建工程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滕国荣先后收受财物共计价值120206元,已构成受贿罪。本应依法严惩,但他具有认 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的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理。据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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