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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开宣判邪教组织犯罪案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7日 07:38 新华通讯社

  新华社武汉1月6日电:(记者熊金超周翔君)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徐祥兰等人组织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法轮功”武汉总站站长徐祥兰有期徒刑8年;依法对徐祥兰之夫 、武汉深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汉生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

  此案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去年12月12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去年12月 23日依法公开审理了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徐祥兰、王汉生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今天进行了公开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徐祥兰1992年开始练习“法轮功”,并担任“法轮功”武汉辅导站负责人,组建“法轮功”武汉 总站,李洪志先后两次到武汉举办“法轮功”学习班,徐为此发行《法轮大法在武汉》期刊,广泛传播邪教内容,发展练功人 员。同时,还根据李洪志的旨意,负责发展、管理湖北、湖南、江西、江苏、浙江、上海等六省、市的“法轮功”组织及练习 活动。多次窜至上述省市非法建立“法轮功”组织,并任免“法轮功”组织在当地的负责人,协调各地“法轮功”组织与邪教 组织总部的关系。

  1998年6月8日至12日期间,徐祥兰召集武汉“法轮功”总站骨干成员密谋策划,动员和组织“法轮功”练功 人员,非法聚集九次,每次数十人围攻武汉市市委机关报《长江日报》社,严重地干扰了报社正常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危 害了武汉的社会安定。

  徐祥兰神化“法轮功”邪教组织首要分子李洪志,授意“法轮功”汉口分站站长许某召集“法轮功”练功人员着“法 轮功”服,在学校、公园、青少年宫等地非法集会5次,每次数千人,组织练功人员摆成不同图形进行拍照、录像,将练功和 排字的照片刊登在非法出版、发行的《法轮功在武汉》的期刊上进行宣传,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徐祥兰、王汉生还采取盗版和购买书号等手段,大肆印刷、复制、销售宣扬邪教内容的“法轮功”书籍、图片、音像 制品。1996年5月至1999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祥兰先后非法组织印刷“法轮功”书籍6.7万册、图片102.1 069万幅,复制“法轮功”音像制品57.1214万盒(盘),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31.1487万元;被告人王 汉生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组织有关“法轮功”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非法出版活动的规定,跨省 市先后非法组织印刷“法轮功”书籍332.8992万册、图片102.1069万幅,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552.1 053万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徐祥兰、王汉生上述一系列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徐祥兰、王汉生系共同犯罪,徐祥兰系主犯,王汉生系从犯。鉴于徐祥兰、王汉生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对李洪志罪恶本质及“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了揭露,表示拥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坚决与“法轮功”彻底决裂,确 有悔罪表现。为此,对徐祥兰应依法从轻处罚,对王汉生应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徐祥兰、王汉 生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两犯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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