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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因涉嫌贪污、受贿210万元,私分国有资产206万余元,且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66万元,乐山市原物价局局长杨旭英近日被提起公诉。据检方指控杨旭英涉嫌犯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四大罪。 检方认定,1998年6月,乐山物价局在沁苑公寓修建期间补助犍为县电力(集团)股份公司电价调节基金30万元。但杨旭英指使划拨此款到犍为县物价局后,却以支付工程款为由让该局将其中20万元转汇到乐建三处(承建沁苑公寓水电安装工程单位)的账上。杨以其儿子张某开办的乐山中心城区正兴装饰材料经营部需要流动资金为由,让该处负责人张某某于1998年6月19日、8月7日分别各转10万元到该经营部。杨旭英将这20万元据为己有。 1998年8月,杨旭英假借解交四川省物价局电价调节基金,让乐山市物价局解交不应上缴的电价调节基金30万元,让乐山海龙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代征电价调节基金单位)解交51万元到四川省价格信息中心,后分别以购工程材料和往来款为名,转到乐建三处账上80万元,杨分别取现金用于个人购买乐山海棠公园的经营权。 1998年10月至1999年7月期间,杨旭英指使代征电调基金单位乐山海龙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付工程款和购材料款等为名,转款82万元到乐建三处账上后,杨先后取现金77万余元用于个人购买海棠公园经营权和该公园内春雪居的装修以及其他开支。据1999年9月杨与乐建三处负责人张某某结算清单和杨的笔记本记载:除21万余元属其它开支外,其余60万余元被杨占为己有。 检方还查明,杨旭英分别于1999年3月、1999年8月、1999年9月,利用非法手段侵占了数十万元。乐山市物价局修建的沁苑公寓于1999年10月竣工后,杨旭英通过一系列非法操作从中私分国有资产199万余元。此外,杨旭英还被指控在该局沁苑公寓工程中利用职权受贿34万元,低价出售沁苑房产给“关系户”和该局人员亲属,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66万元。杨旭英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其贪污、受贿的事实。 (记者 冉泽勋 实习生 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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