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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述评:二十年全国离婚案件情况简析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06日11:07 检察日报

  婚姻关系的解除对家庭和社会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受到民众的普遍关注。自1980年婚姻法实行以来,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出现了数量增加,在民事案件中比重减少,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上升等新的特点。这些情况对于深入观察和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发展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离婚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但增幅渐缓。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近二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成倍增长,居高不下,1999年审理119.9万件,比1980年的27.2万件翻了两番多,平均每年增长8.1%。

  纵观离婚案件发展变化情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0年至1990年,主要特点是:案件大量上升,平均每年递增11.6%。其间出现了1981年和1987年两个高峰期。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1年,离婚案件增幅高达30%左右,出现了第一个高峰期。到1987年,离婚案件出现了第二个高峰期,连续三年增幅在15%至20%之间,平均每年增加10万余件。

  第二个阶段是1991年至1999年,主要特点是:离婚案件稳步上升,平均每年递增4.4%,没有明显大起大落。

  近两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略有下降,估计近期不会出现比较大的变化。

  二、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每年减少一个百分点。

  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在持续上升的同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却逐年下降,1999年与1981年比较,减少了17.3个百分点,平均每年减少近1个百分点。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从二分之一降到三分之一左右。

  八十年代初期,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是50%左右,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中期,离婚案件比重在45%上下浮动。1995年以来,离婚案件所占比重逐年减少,降至40%左右,1999年仅占34.1%,约占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是建国五十年来的最低点。

  民事案件的涉案范围逐步扩大,新类型案件大量起诉到法院,是出现前述状况的主要原因。随着社会发展,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买卖、借贷、房地产、劳动争议、著作权、名誉权等案件越来越多,婚姻家庭以外的民事案件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例如,债务案件与1981年比较,平均每年增长29.7%,比离婚案件平均增长水平(1981年以来平均每年增长7.1%)高出22.6个百分点,债务案件在全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由1981年的1.9%增加到1999年的40.2%。又如,城市居民住房逐步商品化,房地产案件五年平均增长12.4%;劳动法实施五年来,劳动争议、劳动报酬案件平均增长25%。这些案件大大超过了离婚案件的增长幅度。

  三、协议离婚增幅较大,诉讼离婚仍占多数。

  近二十年来,人们对离婚的看法逐步发生变化,相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协议离婚数量呈上升趋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民政统计历史资料》记载,民政部门调解办理协议离婚的,由1980年18万对(1对即为1件),上升到1999年47.7万对,平均每年递增5%以上。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八十年代初期,协议离婚的数量比诉讼离婚略高或大体相当。但1983年以来,诉讼离婚案件数量就一直高于协议离婚。尤其近几年,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家庭财产相对丰富起来。有些家庭除了生活用品以外,还有大量现金及股票、字画等,有的还持有股份和生产资料等。离婚时因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难,不易分割,由此争执不下,到法院打官司,希望得到公正裁判。还有的为妥善解决离婚中的房屋居住权、子女抚育权等棘手问题,而选择法院解决离婚纠纷。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并且准予离婚的案件比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要多三分之一。

  四、我国离婚率在国际上处于低水平。

  民政部公布的我国离婚率指标,是用某一年全国离婚人数与该年全国总人口的比较而得出的比率。这是目前比较常用的计算方法,联合国统计年鉴发布的离婚率就是采用这种计算方法。通过对总人口离婚率的比较,可以反映在一定时期全国婚姻关系的变化程度和趋势。

  目前,我国总人口离婚率明显增加,1980年为千分之0.7,1998年为千分之1.91,基本上每年以近0.1个千分点攀升,但在国际上仍处于低水平,尤其与发达国家相比低得更多。例如,1989年我国总人口离婚率是千分之1.3。根据《联合国人口年鉴》1990年记载:1989年千人离婚率日本是2.56;英国是5.72;加拿大是6.10;美国高达9.4。又如,1998年我国总人口离婚率是千分之1.91,而据报刊不完整资料反映,日本是3.88;英国是5.94;美国仍然是离婚率最高的国家,达到8.88。

  由于受城乡差别、民族区域和文化程度等因素影响,我国各地区离婚率水平不平衡。1998年,黑龙江省、上海市离婚率较高,分别是千分之4.05和4.03,超过日本;河北、山西等18个省、市、自治区大体在1.5左右,低于全国水平;比较低的是江西和广西,均为1.15,海南为0.85。

  由此说明,我国的离婚率水平呈上升趋势,但中国人看重婚姻稳定、家庭和睦的传统美德仍是主流,离婚率在国际上一直处于低水平。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是稳定的。

  五、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发展和变化。

  近几年,由于法院增加适用简易程序,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缩短,八十年代久拖不决的现象明显减少。如果离婚诉讼当事人对财产纠纷及抚育子女等问题没有争议,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都能在短期内审结。1999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89万件案件,占审结离婚案件的74%,其中绝大多数是在一个月内审结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不予离婚的仍占相当比例,约占40%左右。在不准予离婚的案件中,经过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调解后不离婚的占10%,作出判决不准离婚的占9%,撤回离婚诉讼请求的占20%,驳回起诉和其他处理的占1%。审判人员审理离婚案件要反复做大量工作,调解不离婚和撤诉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和好或有和好希望的。这充分反映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法律规定,在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及无过错一方合法权益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增加。1999年有5.5万件,比1992年的2.7万件增加一倍,平均每年递增10.8%,上升幅度较高。这一现象反映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大量违法婚姻的存在是造成家庭不稳定、离婚案件增加的原因之一。近几年来,在广东等地出现的“包二奶”现象,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导致家庭破裂,对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消极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很多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情况并作深入的分析,对修订我国婚姻法,改革民事审判工作,都能起到一些重要参考和指导作用。(李平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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