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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福州十月八日电(记者陈国明)记者日前从福建省有关部门获悉,闽南漳州市最近出台减轻农民负担“十不准 ”规定。 “十不准”如下: 一、村提留、乡统筹不准超过一九九五年村农民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五限额比例和一九九七年的预算额; 二、农业税、特产税、屠宰税要据实征收,不准按人头、面积、果树株数、牲畜头数平摊和提前预收、重复征收 、设站、卡征收以及把征收转移给个人征收; 三、不准在农产品收购中采用户交村结做法代缴各种款项,不准强迫农民借款、贷款缴纳各种税费,以及乡村举 债垫缴税款; 四、不准擅自出台涉农收费文件、项目和在农村搞经济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特别是搞教育集资 活动以及强行以资代劳; 五、村提留、乡统筹费主要用于本乡、村范围内的一些民办公助事业,属集体性质的资金,县、乡不准平调、上 解提留和统筹费; 六、不准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农村建房、土地清理、农村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外出证明、户 口迁出、迁入等办理过程中向农民搭车收费和对逾期没完成税费、种植任务的农民进行的各种罚款、罚息或收取滞纳金; 七、不准强制要求农民和学生参加各种保险以及强行向乡村和农民推派报刊、书籍等; 八、不准动用警力警具、组派工作队,采取到农民家里扒粮、搬物、砸东西,甚至打人、抓人、关押人或封门等 粗暴手段强行向农民收取合理税费; 九、不准乡、村集体将债务转嫁给农民; 十、不准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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