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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宜昌10月9日专电 葛洲坝集团公司职工柯昌丽于昨日将美国罗泰克(ROTEC)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补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346.2万元的赔偿。 柯昌丽诉称,去年11月19日,她的丈夫柯山林在三峡工地乘罗泰克公司生产的3号塔带机登机电梯作业时,电梯轿门在运行中突然损坏并打开,致使柯山林从电梯中摔出并坠落死亡。“11.19”伤亡事故后,有关单位支付给柯昌丽抚恤金等费用6万多元。 今年的9月3日,同一台塔带机的严重质量缺陷,又导致3人死亡、20人重伤、11人轻伤的“9.3”重大伤亡事故。“11.19”事故中幸免于难的张军、曾积极参与抢救柯山林的朱军,在“9.3”事故中却未能再次幸免,双双身死。本次事故3位死者的家属分别获得抚恤金及特殊困难补助金共计10万元左右。 “11.19”事故调查组在分析事故原因时称,塔带机设计、制造等方面的缺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调查报告分析认为,3号塔带机的登机电梯门联锁装置设计不合理,无轿门(无上、下极限开关)时仍可运行;登机电梯的制造有缺陷,上轿门外凸变形严重时仍可运行,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不附合我国《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施工升降机技术标准》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标准规定。 在划分“11.19”事故责任时,调查小组确认: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作为登机电梯的业主,采购的设备有设计、制造缺陷,又未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长期无安全准用证使用,违反了我国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设备的设计制造问题由三峡总公司与生产及供应厂商按合同处理;葛洲坝公司作为设备的安装使用单位,无证安装电梯,对不安全因素整改不及时,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三峡总公司及葛洲坝公司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死者抚恤费用分别承担80%和20%。 原告柯昌丽说,“11.19”事故发生后,她曾多次与被告美国罗泰克公司驻三峡办事处洽谈,要求获得赔偿,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柯昌丽说,更令人气愤的是,“11.19”事故发生后,美国罗泰克公司对其已暴露出来的设备质量问题不积极整改,又造成了伤亡34人的“9.3”重大伤亡事故。她认为,罗泰克公司的消积态度是对中国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不要求赔偿不足以警醒被告。(记者施勇峰 钟华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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