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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幅度在1998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甲级、乙级地段提高25%;丙、丁、戊级地段提高15%;乙级地段部分区域也提高15%。不可售公有住房租金不变。不属调租范围(1)花园住宅,新里,旧里,简屋,非改居住宅,非独用成套的公寓,非独用成套的职工住宅,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在户门内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2)下列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租金暂不调整,一旦可以出售,租金自次月起调整:产权人不愿出售的,因房屋产权被抵押无法出售的,因不符合规划、临时供水、供电等原因不得出售的,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住房需补办征地手续方可出售的,其他按规定不可出售的。 减免政策当年公有住房月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在上一年实付租金基础上,可向房管单位申请减免,但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对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280元)的职工家庭,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公房转租期间,不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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