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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今天上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原“桂东油05船”船长周天文危险物品肇事一案。据悉,这是《新刑法》实施后广州法院审理的首宗危险物品肇事案。 海珠区检察院起诉称,广西滕县人周天文,现年30岁,系广西蒙江水运公司驾驶员、“桂东油05船”船长。今年3月2日上午,周天文在江门溶剂厂卸下500吨甲醇后,忽视船舶安全,未及时清洗船舱残留的危险气体,亦未进行除气、测爆。当天晚上9时许,周天文又在未经广州港监部门批准和指定的情况下,擅自将“桂东油05船”违章驾驶至广州市海珠区沥海心沙码头停靠。3月4日下午5时许,因船舶出现故障,周天文违反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请无上岗资格证的焊工黄远贵上船修理,致黄远贵在进行明火作业时引发船舱剧烈爆炸,黄远贵及船员陈水柱、钟金德当场死亡,船员胡劲启被炸成重伤;船舶被严重损毁而报废,损失共价值652360元;另因船体残骸飞向岸边停车场,造成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停放的66辆小汽车不同程度受损,损失价值411475元。 检察机关认为,周天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小资料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这种罪的,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 李宜航,通讯员 曹志明、张厚依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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