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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胎儿性别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17日07:49 北京青年报

  今年10月1日,广西省《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正式实施。这是继《母婴保健法》之后,又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

  80年代以来随着鉴定胎儿性别技术的不断发展,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也日趋猖獗。鉴定胎儿性别后的选择性流产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人口自然结构也遭破坏。而逐渐完善的立法正力图改变这一严峻的现实。从卫生部下发的紧急通知、国家计生委颁发的文件,到《母婴保健法》,再到今天越来越多的地方性法规,都在阐释并深化着这样一个主题——

  胎儿性别鉴定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逐渐推出的,它最早始于80年代。当时我国各地陆续装备了一大批用于检测包括肿瘤在内的各种疾病及妊娠等状况的B超诊断仪,其中不少完全具备性别鉴定的功能。此后随着DNA技术、遗传学研究的不断发展,染色体检测、羊水检查等方法都可鉴定出胎儿性别。在这些技术出现时,政府就明令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除非“医学上确有需要”。北京医科大学生殖医学研究与培训中心李潭教授介绍,“医学上确有需要”是指“孕妇及配偶一方或双方已被诊断为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经产前诊断需要终止妊娠的”。遗传病包括血友病、色盲、地中海贫血等。据介绍,有些遗传病只在男性或女性中发病,如血友病传男不传女,男性色盲其女儿也会遗传色盲,此时就有选择性别生育的必要。李教授说,根据医学上的需要对胎儿作性别鉴定,是为了保证我国人口质量的一个重要举措。除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做此种鉴定。

  背离初衷违法鉴定猖獗

  尽管在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出现的最初,就有了明确的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这种鉴定,然而非法对胎儿做B超鉴定的行为,仍阶梯式地从发达地区蔓延开来。旨在保证人口质量的技术手段被扭曲、被滥用了。有的医生将此当做赚钱的手段,而那些求男心切的父母则视其为“救星”。

  在辽宁省辽阳市黄泥洼镇,B超的牌子公然悬挂在诊所的最显眼处,而诊所里除了B超仪几乎没有其他设备。这样简陋的诊所,却是造成黄泥洼镇性别失调的罪魁祸首。该镇1992至1999年出生人口中,二胎男女性别比例高达306.9∶100。在云南省昆明市杨家地,也有诊所公然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收取高额费用,B超检查每次25元,胎儿性别鉴定150元,据了解,就这样生意还异常火爆。

  据中国人口情报研究中心出生性别比课题组的相关资料显示,在浙江温州所辖的瑞安市,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人工流产男女性别百分比为61.5、82.75、68.35、56.03,呈逐年下降的态势。这意味着人为流产流掉了很多女性胎儿。1992年82.75高比值的出现,是由于当时没收了一台B超机、处罚了5名B超操作人员。而1993年B超机转入地下营业,则更为隐蔽,流产胎儿性别比又开始回落,由此形成了怀孕———胎儿性别鉴定——男——产出婴儿或者怀孕——胎儿性别鉴定——女——人工流产——再次怀孕的流程。这直接导致了温州人的性别比曾高达143∶46。

  监督不力导致性别失调

  面对猖獗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有些地方的主管监督部门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辽阳市黄泥洼镇的问题在被人举报了6年之后有关部门才开始着手调查,这6年中当地卫生部门、主管卫生的副镇长不仅置若罔闻,甚至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力的监督也加剧了性别失调。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出现了许多男儿国。在黄泥洼镇小学里,一年级的两个班共有77名男生,30名女生,19名二胎学生中,仅有2名女生。该镇中心幼儿园77名5至7岁的孩子中,只有29名女生。而广西部分地方近年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现象也十分突出,该比例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呈上升趋势。同样的情况也在海南、河南、江苏、福建等省普遍出现。这引起了有关专家的高度重视。

  在采访时,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学博士谢建华指出,违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破坏了人口的自然结构,导致人口性别失调。该院社会学博士张翼认为,这迟早要冲击未来人们的社会生活,由此引发的后果至少有:(1)婚姻市场压力增大,在未来的10年,至少有8%的男性将找不到对象,由此也会导致买卖婚姻的加剧;(2)男性单身家庭会增多;(3)性犯罪可能会上升;(4)离婚率将居高不下;(5)某些带有性别特色的职业如幼儿园阿姨、护士等,也会受到冲击。而男同性恋者会不会增多,也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张博士认为,人口性别比的失衡已经形成,并且还在形成着许多社会问题的萌芽,这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难题。

  政府重视加快立法步伐

  人们逐渐意识到,在重男轻女的思想一时不能改变的情况下,要控制对胎儿的非法性别鉴定,必须靠政府来调控,用法律法规来惩罚制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进而选择流产的行为。

  80年代末国家计生委就此问题颁发了文件。1989年,鉴于部分地区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情况比较严重,在立法一时又不可能的情况下,卫生部于5月9日下发了紧急通知,严禁对胎儿做性别鉴定。此后关于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立法步伐逐渐迈开。

  先是各地市在当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有所涉及,而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母婴保健法》不仅明确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同时还确立了处罚制裁制度。此后全国很多地方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国家计生委有关文件的精神,经长期酝酿出台了地方性法规。1996年7月1日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正式实施。1999年4月,辽宁省颁布了同样的规定。今年的5月、7月、10月在海南、河南、广西省等相继出台。而这之中,福建省还制定出《禁止非法使用超声与染色体技术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

  从1989年卫生部下发的紧急通知,到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再到今天各地相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无一例外地把违法鉴定胎儿性别作为一个严肃的现实问题来看待、规范,这之中立法逐步走向成熟完善。人口学博士谢建华告诉记者,法律作为一种外来力量,用其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一直以来人口学家们都把B超检验后的流产、引产归结为男女性别比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而逐渐完善成熟的立法无疑会缓解目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流产、引产的现状。

  旧法为指导新法再出招

  与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相比,各地出台的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采访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谢鸿飞指出,总的来看,地方性法规中关于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规定更加详细、明确,操作性更强,主要表现为:

  1.适用范围扩大化:《母婴保健法》第31条只规定该法处罚的对象是违法实施了胎儿性别鉴定的母婴保健工作人员,但它的内涵是什么没有明确,对于孕妇自己要求实施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否要对孕妇处罚也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将处罚的对象扩大到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诊所、孕妇,规定“具有鉴定胎儿性别技术条件的机构、人员以及妊娠期间的妇女,适用本规定”,除此对担负监督职能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员的执法行为也予以规范,例如广西省就规定如果如上工作人员有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2.处罚力度明确化:以前对于违法鉴定胎儿的责任人员,《母婴保健法》只笼统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罚款、取消执业资格的处罚,对于什么情况下适用罚款、罚款的数额等等都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均完善并补充了这一点。

  3.管理严格化:谢博士认为,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猖獗,反映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于B超室、染色体检测有关仪器及人员管理上的漏洞,正是这些漏洞给想作鉴定的人们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杜绝了管理上的漏洞,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比例相应就会减少。《母婴保健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而地方性法规则将有关部门、人员的管理责任强化,毫无疑问,这是一个进步。

  谢鸿飞博士认为,《母婴保健法》作为一个政策性、纲要性的法律,规定得过于笼统,各地在自己的权限中立法,将之细化,使操作性更强,而这些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会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们的意识,使外在约束渐渐转变为人们习惯性的行为。

  法规完善任务重性别均衡路还长

  对于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能否落到实处,很多人表示怀疑。法学专家指出这些法规要落到实处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首先,这些法规对于什么是“非医学需要对胎儿性别鉴定”实际执行中就有分歧。湖南省会同县计生委1998年根据省《计划生育条例》对村民黎某违法鉴定一事作了处罚,并对介绍黎某到B超室作检查的龙某处以3000元罚款。龙某不服,她认为自己不是B超医生,只是将黎某带到B超室,并没有进行非医学原因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而计生委则认为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人主观上有鉴定的故意,客观上采用技术手段实施了鉴定行为。双方意见相左。新出台的法规在实施中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

  其次,各地的法规较乱,有省级的,也有地级市制定的,这之中对于罚款的数额也不同。福建规定的罚款额度为5000元至20000元,而广西省经济没有福建发达,罚款额度却高达3万元,谢鸿飞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地方实际,很难操作。

  另外,新法规能否落到实处,还要受执法环境和执法人员的约束。目前来看,形势不容乐观。地方性法规倾向于通过事后监督来儆戒他人,它的前提是有违法事实的存在。可实际中违法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不是托熟人、走后门,就是通过贿赂医生才做的,当事人不会举报,他人也无从知晓。查得紧了,从地上到地下,更加隐蔽,再加上无人举报,要查、要罚,难度可想而知。而现实中有些执法部门的执法意识也不强。记者在北京市某计生部门了解到,四五年前曾颁发过一个文件外,他们没进行过这方面的检查,也没接到此类情况的举报。有关人士担心,担负着监督职能的有关部门,如果如此执法,恐怕新出台的法规又将再一次流于形式。谢鸿飞指出,要解决如上问题,必须拓宽有关部门获得信息的渠道,在加强执法检查的同时,强化举报制度。有关部门也要建立起对B超、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的管理体系。在目前全国尚无对违法鉴定胎儿性别专门法规的情况下,他认为有必要将地方性法规全国统一化,消除地方性差异。

  人口学博士谢建华认为,以上这些都只是在法律层面解决问题。单靠法律法规,是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的。用法律来调整、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只能治标,是权宜之计,他认为除了立法的不断完善,还要加强宣传,逐步消除沉积于人们心中的重男轻女思想,此外还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让人们在有足够物质保障时消除“养儿防老”的顾虑。这才是根本。

  看来,要有效遏制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使我国的人口性别比例、人口结构趋于合理化,无论是有关政府部门,还是我们社会中的个人,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文/实习记者张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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