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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何涛 通讯员 勇成) 20岁的湖北籍打工妹冯某在公司平均每天工作长达14个小时,她不堪忍受提出辞职并索要应得的加班工资,却被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南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原告应支付被告冯某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6308.5元,维护了这名打工妹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被告冯某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宏达康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工作,实行计件工资。冯某在该公司工作仅130多天,加班时间却达到847小时,平均每天上班14个小时,工作强度远远超出正常负荷。而且宏达康公司的加班未经任何手续报批。冯某因身体不好难以适应如此高强度的工作,向公司请假但未获得批准,最后她只好向公司提出辞工。去年12月1日,在口头辞工得到允许后,冯某办了交接手续后离开公司。 当冯某向公司索要加班费时,宏达康公司却以其未经请假擅自离职为由,借故拖欠加班工资。索要无果,冯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论是:一、宏达康公司支付冯某加班工资不足部分共5046.8元;二、宏达康公司支付冯某被无故拖欠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宏达康公司不服这一仲裁反而将冯某告上法庭,称冯某未经请假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其赔偿800元。 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宏达康公司对员工存在严重超负荷加班情况,且无任何报批手续。在这种超负荷工作的状况下,员工有理由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要求,原告在判决生效后5天内支付被告冯某加班工资及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308.5元。(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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