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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最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五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对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即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开立银行帐户、贷款;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法律诉讼、公证事宜;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申办海关事宜;以及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另据悉,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定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初始登记。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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