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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红火国企转为私有 国有资产流失谁之罪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18日13:12 法制日报

  一段时间以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的民众议论纷纷,当地一家曾经红红火火的国有民营选煤厂在更换了“承包厂长”后竟迅速转入颓局,“新厂长”非但没有使昔日的“利税大户”跃上发展的新平台,好端端的一个强势企业,也在短短不到两年时间里,变成了一片废墟。

  选煤厂没了,却“奇迹般地”红火了一个与选煤厂有千丝万缕联系的煤窑。

  当然,当地民众所关注的,是这个“怪圈”背后所引出的一场旷日持久的刑事追诉,其间发现,“承包厂长”等人通过一系列的合同、协议,魔术般地把选煤厂的资金转入煤窑,最后被“确认”为是企业间正常的经济交往。

  于是,包括检察官在内的人们不禁追问,究竟谁能堵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暗道?

  厂房成废墟

  选煤厂坐落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附近,厂房已经破烂不堪。

  过去堆放原煤的场坝上,如今除了乱石就是杂草,用于传输原煤的传送设施,已经成了一条长长的锈死的废铁链;厂房里满是锈迹的铁窗上几乎看不到一块完整的玻璃,屋内放着的仪器仪表和机器设备已经锈蚀,完全报废。厂房右侧的几个用于洗煤的煤池,也已坍塌殆尽。三辆露天停放输送精煤的履带运输机,如今更成了当地孩童游戏的玩具。往日职工的洗澡堂墙壁裂开了长长的口子,锅炉也成了废铁。在一处已被杂草枯枝遮掩的铁门前,记者看到了这家企业的招牌———钟山区大河选煤厂。

  谁能想到,这曾是贵州一家牌头响当当的选煤企业,这里曾经解决上百职工就业,拥有固定资产三百多万元,年产值数百万元,为国家提供了上百万元税收。

  国有变私有

  据了解,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选煤厂始建于1991年,投资210万元(全是银行贷款),是由六盘水市农村经济开发总公司与钟山区大河镇政府联办的国有民营企业。该厂从建成投产到1993年底,经济效益可观,给国家上交了三百余万元的税利。

  1993年初,原厂长郭力为了降低选煤成本,决定由选煤厂自己建一口煤井作原料基地,并于1993年3月向总公司和大河镇递交了报告。1994年初,通过大河镇渡口村村委会协调,将渡口村农民李龙刚、李崇远等人开办的个体煤窑———渡口村一号煤井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并与渡口村达成口头协议,由选煤厂每年付给渡口村“以工补农基金”三至五万元,同时先通过渡口村转付李龙刚等人8000元定金。一号井接收后,郭力便开始派选煤厂职工前往组织生产。

  据原大河镇负责人介绍,选煤厂买下一号煤井后不久,李华奇接替郭力当了选煤厂的“承包厂长”。李华奇上任后,即把原任厂长派到一号井组织生产的职工全部撤回,并委派自己的儿女亲家、大河镇裕民村农民刘明举到一号煤井当“厂长”,叫自己的外甥宋利权当会计,渡口村支部书记邵云方的妻子穆华碧任出纳。

  钟山区检察院提供的调查资料表明,选煤厂买下一号煤井后,李华奇于1994年5月28日指使刘明举与渡口村签订了一份一号煤井承包合同。事实上,一号煤井与村里的所谓“承包关系”,无非就是渡口村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型煤窑,村里按实际产煤量每吨收取一元“以工补农基金”;尔后,刘明举于1994年6月6日却以一号煤井“承包人”的名义与李华奇签订了一份“补偿贸易合同”。其内容为:一号井改扩建的资金全部由选煤厂预付,一号井生产的原煤两年内按每吨低于市场价0.5元的价格销售给选煤厂抵预付款。

  就这样,在李华奇的一手安排之下,本来已被选煤厂买下的一号煤井,在“补偿贸易合同”的伪装之下,企业的内部生产被转化为选煤厂与一号煤井之间的“外部交易”。本来,被选煤厂买下作为原料基地的一号煤井产出的原煤,按说应该直接交选煤厂加工,并按企业内部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但是,通过“补偿贸易合同”转化为“外部交易”后,选煤厂在流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对原料基地一号煤井的巨额“投入”,却成了“补偿贸易”的“预付款”。检察官称,这是李华奇将大河选煤厂国有资金划为私有的最关键一步。

  就在签订了“补偿贸易合同”的当天,李华奇又与渡口村支部书记邵云方,原大河镇副镇长李隆启及刘明举三人以私人名义签了一份“联合共办企业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刘明举占一号井总利润的10%,余下利润李华奇占30%,邵云方占40%,李隆启占30%。在这份协议中,除刘明举签署真名之外,邵云方由其妻子穆华碧签名,李华奇签外甥宋利权的名字,李隆启则以儿子李星的名义出面“联办”。

  之后,不到两年时间,选煤厂按“补偿贸易”的协议,先后拿出了六十二万余元投入到一号井。而投资这么多钱的回报仅是将这个年产3万吨原煤的煤井所生产的煤按低于市场价0.5元的价格售给选煤厂。而按这个价格,每年选煤厂也仅得到优惠1.5至2.5万元。这种优惠按当时的银行贷款换算,连折抵选煤厂投入62万元的利息都不够。也正是因为大量资金流往一号井搞“补偿贸易”,造成了选煤厂因流动资金严重不足而停产。

  钟山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1994年底,刘明举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离开大河镇,李隆启死亡。到1997年6月,李华奇和邵云方即以一号井是私人承包为由,将一号井据为己有。而从头至尾,李华奇等私人都没有投入一分钱到煤井,全是选煤厂的资金。

  监管须到位

  1996年11月,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接到钟山区大河选煤厂职工举报,称该厂原厂长李华奇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公款为自己建私人煤井,1997年元月,该检察院决定对此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检察机关发现:李华奇、邵云方、李隆启、刘明举4人于1994年6月6日签订了“补偿贸易合同”和“联合共办企业协议”,由此,大河镇渡口村一号煤井由国有民营企业变成了私有企业。到1996年2月,李华奇共从选煤厂挪用资金623465.76元钱到大河镇渡口村一号煤井使用。一号煤井的日常开销都在大河选煤厂报销。检察机关认为,李华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384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邵云方构成挪用公款罪,于是对李华奇和邵云方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9日、6月3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补偿贸易合同”和“联合共办企业协议”,“均属企业之间相互扶持,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应属正常交往”,以犯罪论的证据不足。随后法院驳回了检察机关对李华奇和邵云方的指控,判决二人无罪。

  对于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表示不服,目前仍力图通过抗诉等司法程序证明自己侦查结论的正确。

  不管最终判决的结果如何,曾经红红火火的钟山区大河选煤厂如今已实实在在地变成了一个烂摊子。而经过选煤厂大量投入和改造过后,如今已变成私有企业的一号煤井日益红火。

  承包和租赁国有中小型企业,曾是盘活国有资产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其过程中也遗留了不少历史和法律问题。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如何“放活”国有中小型企业的经营,但却忽视了对“国有资产保值”的监督与管理。在种种借助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侵吞国有资产现象愈演愈烈的今天,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不管这场法律较量的路还要走多远,但堵住国有资产流失暗道的决心不能改变”。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一位检察官的话意味深远。本报记者 杨通河 贵州日报记者 罗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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