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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未拿到赔款 胜诉后律师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18日13:22 南方网

  律师所:他不是律师,公函是他偷的

  南海市4位市民两年前曾委托一律师所的“许律师”做诉讼代理人帮其打官司,并且赢了官司。两年后,这4位市民却因“赢了官司未拿到赔款”将“许律师”及该律师所告上法庭。这宗全国罕见的由“原告同代理人的关系”转变为“原告与被告的关系”的案子,日前经南海市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败诉。  

  原告:官司赢了代理人却找不到了

  据周某某等4名南海市民称,1997年9月30日,周某某等委托南海市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诉讼,该所指派一名叫许家辉的“律师”担任周某某等的诉讼代理人。1997年12月17日,南海市法院判决周某某等赢了民事官司,可获赔55218·51元。1998年2月11日,许家辉向周某某等收取了1000元的法院申请执行费。在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间内,周某某等多次与许家辉联系,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甚至找不到许家辉了。

  后来当周某某等所赢的民事官司已过了申请执行的时间时,周某某等去南海市律师所及法院查询时,才得知许家辉已去了香港,而且许并未替周某某等办理申请执行手续。

  这样,周某某等4人虽然打赢了民事官司,却因过了申请执行的时间,应获赔的5万多元没有拿到手,还倒贴了1000元的申请执行费。

  周某某等4人于是向南海市法院状告南海市律师所和许家辉,要求两被告赔偿55218·51元,退回前案周某某等所交的1000元申请执行费和2470元诉讼费。

  律师所:他只是实习生公函是他偷的

  南海市法院于今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某某等状告“律师”及律师所一案。

  根据南海市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许家辉并不是南海市律师所在编人员,亦没有律师资格。

  南海市律师所称:律师所也是本案的受害方。许家辉并不是该所的工作人员,而只是曾在该所实习过的一名实习生。许家辉在该所实习时偷去该所的公函,然后与周某某等发生所谓的代理关系,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律师所充其量只是因管理不善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许家辉的行为(指与周某某等签代理协议)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所称,该所将保留追究许家辉的刑事责任的权利。

  律师所还声明,许家辉不是律师,其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法院判案时不能适用《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许家辉为周某某等做代理人时,已离开南海市律师所,因此法院也不能认定南海市律师所是许家辉所在的律师所。

  法院一审:原告经济损失由律师所赔偿

  南海市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许家辉作为委托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但未为当事人办理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手续,以致超过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法院不予执行,许家辉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许家辉虽然不是南海市律师所的在编人员,也不是律师,但南海市律师所向法院发出的指派函中确认许家辉是其“律师”,故责任应归咎为南海市律师所管理不善的过错,按有关法律规定,律师所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海市法院于今年4月24日一审判决南海市律师所赔偿周某某等经济损失57688.51元,判决许家辉退回周某某等申请执行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南海市律师所负责。

  南海市律师所和许家辉均对上述判决不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佛山市中院上诉。佛山市中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有关详情本报将作跟踪报道。本报记者 谭海清 通讯员 侯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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