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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有一则新闻报道,标题是《“暂缓起诉”救了孩子》,说在湖北某地有两名中学生是犯罪嫌疑人,“若被提起公诉并判刑,这将成为他们今后人生道路上难以洗去的污点。但暂缓起诉实行后,犯罪嫌疑人如在暂缓起诉期内不再有犯罪行为,则可以免于起诉”。我认为此举不妥,它违背了法定办案原则,且于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往往会害了孩子、他人和社会。理由有: 一、按照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当然,“孩子”犯罪也不允许有特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十七条已经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作了保护性的特别决定,刑诉法中也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我们应按法律规定给予保护,但不能给予他们超越法律的特权。上文中起诉科的科长说“这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问,超越法律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侵犯的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护呢? 二、孩子暂缓起诉的办案方式会间接地鼓励孩子尝试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犯一次罪,若暂缓起诉期内不再有犯罪行为,则可以免于起诉。思想未定型的孩子,如果知道有“暂缓起诉”的办案方式,我想有的孩子也许会有尝试犯罪的想法。 罪刑法定原则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尝试办案新方式应依法,而不能违法。“暂缓起诉”的办案方式违法了法律规定,其尝试可以休矣。赵刚 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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