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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厅发出通知 规范“120”急救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20日03:37 江淮晨报

  晨报讯 安徽省卫生厅日前发出通知,规范全省“120”急救行为,严格急救准入制度。

  前段时期,我省部分市县陆续出现了院前急救医疗纠纷,有的地方“120”救护车急抢病人,急救工作秩序混乱,社会反响很大。

  为了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审批设置急救中心、急救站,并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急救机构必须报省卫生厅核准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做到依法设置,严格准入。

  “120”电话应根据专业急救机构现状和医疗机构的急救能力与水平合理设置。“120”电话应设在当地专业急救医疗机构,没有专业急救医疗机构的市县一般设在急救能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医疗机构包括专业急救机构开通“120”电话必须向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到电信部门办理手续。

  “120”救护车要装备救护车单元设备和药品。每辆救护车至少配备一名高年资且有一定急救经验的医师和一名护士跟车。急救机构要保证“120”电话24小时工作。各级医院不得拒收“120”救护车转送的急救病人。医疗机构的急诊室要安排主治医师以上或高年资住院医生值一线班,不得安排进修生、实习医生单独值班。

  不久,省卫生厅还将对全省医疗急救工作进行一次抽查。 (本报记者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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