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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小姐”刘凌状告“国信”寻呼台肖像受损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20日11:07 南方网

  本报讯 (记者 罗爱萍 通讯员 黄唤葆 黄卓丰 实习生 邓小婵) 昨天,备受瞩目的“电信小姐”刘凌状告广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一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刘凌称,1995年下半年,她与广东华宇广告有限公司口头约定拍摄“电信小姐形象”宣传广告,用于广东省移动通信总公司1996年“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的彩色挂历,仅限内部流通。但自去年起,她陆续发现未经她同意,广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下称“国信”)在其发布的大量广告中,使用了她的半身肖像,还通过电脑技术将他人的嘴唇移植到她在广告中的肖像上,擅自改变了她的形象,致使某些人误以为她整过容,对她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因为“电信小姐形象”深入人心,许多欲与她合作的广告商望而止步,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她要求“国信”赔偿50万元,拆除所有刊登原告肖像的广告,销毁一切有她肖像的广告制品,在全国范围内登报声明赔礼道歉。

  被告“国信”称,本公司使用的是“电信小姐形象”而非原告的肖像。该广告作品是由广东省移动通信总公司委托华宇广告公司制作的,享有该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国信”是从广东省移动通信总公司分离出来之后重组的企业,所以该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国信”享有。既然如此,“国信”就有权修改“电信小姐形象”。

  双方分歧太大,均不接受调解,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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