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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三日电(记者谭宏伟) 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将对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作适当的修改。 今天上午,上述三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请正在此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就此所做的说明中认为,为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和需要,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对外的承诺,对这三部法律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 关于外汇收支平衡问题,草案删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有关机关给予协助。” 草案删去外资企业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因而造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机关负责解决。” 关于尽先在中国采购问题,草案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第二款“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修改为:“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内市场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 草案将外资企业法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内市场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 关于出口义务问题,草案将外资企业法第三条第一款“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关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问题,草案删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草案删去外资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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