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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赖颢宁) 韶关警察蔡和生鸣枪祭祖误杀女孩案(详见本报4月9日综合新闻版等相关报道)之民事索赔部分有了初步结论。近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蔡和生赔偿6万余元,内含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第二被告韶关公安局北江分局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今年4月5日,被告蔡和生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私自携带公务用枪回乡扫墓,并在扫墓时违法使用枪支,是造成被害人蔡彦杭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被告北江公安分局虽然是被告蔡和生的工作单位,蔡所使用枪支亦是由其配发,但蔡违法使用枪支时并非在为被告北江公安分局执行职务,因此不构成职务侵权;且蔡的违法行为所致损害后果,与北江公安分局对枪支管理行为结果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北江公安分局没有民事责任。 据悉,原告———被害人的父亲蔡有华表示对判决不服,认为由于公安分局行政管理不作为造成命案,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低(《广东省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最低额为5万元),不能显现生命尊严。他表示坚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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