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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审议新《婚姻法》草案 “婚内强奸”没有讨论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24日14:29 生活时报

  10月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针对重婚、家庭暴力、离婚等问题均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然而人们也发现,在新《婚姻法》草案审议前曾在社会上广为讨论的一些焦点话题并没在草案之中。为什么一些人们关注的婚姻问题没有列入草案审议的范围,新《婚姻法》草案又审议了哪些新内容呢?记者对有关人士进行了采访。

   1.强调夫妻同居义务可能为“婚内强奸”大开其道

  此前,人们讨论的几大焦点中包括法律要不要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生育权是属于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夫妻之间有没有隐私权。这三个问题均未列入《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范围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认为,这些讨论中不乏不切实际之处。他说,夫妻间有关生育权和隐私权的问题不应是婚姻法讨论的范畴,而是需要计划生育学者和民法学者的探讨。

  业内人士认为,强调夫妻同居义务,本意是为限制婚外恋的一方与第三者同居。但若真把它写进法律,一定程度上会为以“夫妻双方有同居义务”为由的“婚内强奸”大开其道。目前,“婚内强奸”在法学上无法统一,又会给审判实践的可操作性带来难题。

  2.首次提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据悉,23日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提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不符合条件的婚姻被视为无效。

  按照这一草案规定,今后凡是重婚的;男女双方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系,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尚未治愈的;男早于22周岁,女早于20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都属于无效婚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忆南说,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规定了结婚要具备的条件,对不具备结婚条件又结了婚的行为并没有相应的惩罚制度,这在客观上给事实婚姻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像上述列举的无效婚姻,以前是按照离婚来处理的,而实际上这样的婚姻根本就是不合法的,无所谓离婚。修改后的《婚姻法》对结婚的法定条件要求比以前严格,对事实婚姻和不符合条件的男女结合将宣告为无效婚姻。

  3.损害赔偿将遏制重婚

  今后,对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对重婚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司法解释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当然,对于实际重婚的认定,特别是对于有配偶而以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同居生活,是否可以认定为实际重婚,目前社会各界还存在较大争议。

  4.夫妻都可拥有个人特有财产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并非全部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今后,如果不经约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拥有个人特有财产。按照这一规定,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另外约定,均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草案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而合同中没有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所得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

  草案还首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今后,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这一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此外,草案还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离婚时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对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这一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引进离婚过错赔偿原则

  我国婚姻法律中将引进离婚过错赔偿原则,今后,对因一方重婚、虐待、遗弃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有关离婚条件、离异家庭子女抚养教育以及离婚时财产分割等问题,草案为了更好地体现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老人权益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规定。

  夫妻离异后,对未成年人子女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有些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在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草案增加规定:父母应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父母应当教育子女不得有不良行为,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

  关于离婚条件,草案比现行婚姻法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重婚或者有其他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行为的;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同时为保护妇女权益,在现行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基础上,草案增加了“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规定。

   6.家庭暴力将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而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草案的这一规定,在我国婚姻法律中尚属首次。根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草案还规定,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草案明确,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阻。本报记者 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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