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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福州10月25日消息:日前,因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文章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和公司进行毁损而引起的案 件日前有了一审判决,被告被判侵害名誉权,赔偿15000元。 被告仕达斯公司及董事长郑明辉两被告因加工水洗休闲裤质量异议,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十二篇文章,使用了大 量的侮辱性言辞,将矛头指向“旗牌王”生产厂家联盛公司及总经理施清体。 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发布的这些信息在因特网上得以传播,并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其主观上 明显存在毁损两原告名誉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两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名誉的贬损,其行为已构成了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 害,两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即应立即停止在国际互联网上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删除其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的侵 害两原告名誉权的文章,在网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但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联盛公司称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六家企业与其解除合同而造成直接利润损失314. 67万元依据不足。 法院最后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联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原告施清体精神损失人民币5000 元。 据法制日报报道,被告方表示对判决不服,并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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