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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最大的侵犯商业秘密索赔案,近日经武汉市中院二审后尘埃落定:撤销关于认定武汉节能投资公司(简称“节投”)侵犯武汉国投经贸发展公司(简称“国投”)商业秘密的一审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驳回“国投”公司索赔183万元的诉讼请求。 1997年1月,“国投”公司以“明天的愿望,今天能实现”为主题,在武汉市场率先推出大件商品分期付款业务。次年2月,曾任该公司拓展部经理、对外开发部经理的高某、张某辞职,并与曾被该公司试用的熊某一起“跳槽”,到“节投”公司开展分期付款业务。 此后,“国投”公司发现,“节投”所从事分期付款业务的营销策略、操作程序等,均与自己一致,遂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节投”及高某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商业秘密,并索赔经济损失183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节投”及高某等人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向“国投”赔偿126万余元。但作为被告的“节投”公司及高某等人对此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市中院进一步查明,两家公司均于1996年和1997年前往上海某公司学习、考察了分期付款业务及保密要求等,“国投”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虽对保密条款作了约定,但未就保密事项采取有效措施。 终审判决以此认为,分期付款业务作为信用消费的一种方式,在办理程序上有行业共性,法院对“国投”提出其营销策略、管理诀窍系自己多年潜心研究成果,属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故“节投”公司并不构成对“国投”公司的侵权。武汉晨报记者张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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