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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 记者李茜 日前,记者曾接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女性的电话,反映她在某私营单位试用期间,常被上司以谈工作为名,单独招到办公室进行言语挑逗或动手动脚,多次遭到拒绝后,该上司放出话来,要让其下岗。 目前,性骚扰问题越来越成为主要阻碍女性就业的“毒瘤”。为进一步了解天津市此类问题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部门仲裁处的有关人士。据介绍,虽然本市对于此类问题引起的劳动议案目前还没有接到,但并非意味着这类问题没有发生,相反这种事情在现实生活中的发生已越来越多。对于女性以及某些男性求职者要想在求职过程中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应要求在签订劳动协议时增设有关条款。 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认为,从维护求职者切身利益上讲,求职时有必要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加入相应防止性骚扰的条款,但对于目前情况执行起来可能难度很大,因为“性骚扰”作为一个现代名词,在法律上还没有确切的定义,所以不好衡量哪些行为属于其范畴。但为防止性骚扰,求职者在求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增设有关条款。如:在无人情况下,上司要找女职员谈工作,女性有权要求敞开办公室大门等等。 但天津市君汇律师事务所的梁明河律师则认为,面对当前供大于求的就业形势,在劳动合同中增设防止性骚扰条款实际操作起来有不小的难度,因为,性骚扰问题同目前所讨论的婚内强奸问题一样,在法律上有些问题还不好界定。有效预防“性骚扰”问题的发生,更关键地是提起全社会对此类问题重视,而女性求职者则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尊、自重、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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