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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10月27日电 (记者张和平 钟宣) 日前,“地下组织部长”陈仕松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今年5月30日,温州市龙湾区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号称“地下组织部长”陈仕松涉嫌受贿、介绍受贿及行贿一案。 法院查明,现年45岁,原瑞安市莘塍镇中村党支部书记、市人大代表陈仕松在担任瑞安市莘塍镇中村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993年至1996年,共计受贿12.85万元。 陈仕松有一手恶毒的政治流氓手段,即跟踪干部,探挖他人隐私,以此要挟、控制干部。他凭借这一“绝招”,逐渐成为瑞安市社会上的“头面人物”,人称“老太”(太祖母与太上皇之意)。后来,他与时任瑞安市委书记叶某(一审已判)结成政治与经济的“利益共同体”。1997年至1998年,陈仕松与叶沆瀣一气。1995年年底和1997年年底,陈仕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向时任瑞安市政府某领导(已判)两次行贿共计1.5万元。一审法院合议庭当庭判决:陈仕松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0.8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利用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2万元,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为他人提职,向叶会巨介绍贿赂3.5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他人贿赂款1.5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由此,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陈仕松不服,提出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此案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予以确认。法院认为,上诉人及辩护人辩称的理由,均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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