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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七日电综述:中国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重在加大扶持力度。 中新社记者 谭宏伟 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正在对实施十六年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修正草案中总共二十八项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方面。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对于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缩小民族自治地方与其它地区的发展差距具有重 要意义。 修改重在扶持 此次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经济体制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方面。草案在财政、金融和教育文化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例如: 在投资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建设项目。国家应当在投资项目资本金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在金融方面,草案增加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和各级国家金融机构,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应当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要求,应当重点扶持。”“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民族自治地方效益好的企业给予照顾。” 在对口支持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治地方投 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修改乃是必然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国基本法中援引宪法序言和条文最多的基本法,中国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直接关系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重要相关内容,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需要作相应的修改,以保证它的规定与宪法保持一致,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进行修改的直接原因。 中国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和集中表现在中国的经济体制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财政经济方面的一些条文已不适应新的情况。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进行修改的重要原因。 此外,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沿海地区目前尚存在着很大差距,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某些扶持和照顾的政策,需相应作出调整,以加快民族自治区域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应进一步体现这种加快发展的要求。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的一份报告显示:全国人大代表在一九八八年至二000年间共提出三十二件议案要求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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