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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祝连勇 董长征 秦洪祥)近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排除争议,果断对一起影响恶劣的非法传销案提起公诉,三名被告人被法院定罪处罚。 去年7月到8月间,无业人员崔松林伙同某高校干部戈静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绿园分公司培训部经理温春雷,经过预谋,在长春市朝阳区慈光路以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或注册的“吉林省人参研究所制药厂”、“延边远东芦荟开发研究中心长春办事处”、“南昌汇日保健制剂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名义,采取招收产品经销商的手段,以只要投资257元购买一份产品,就可以在45天内获取450元高额奖金为诱饵,发展经销商500余人,卖出产品7025份,非法经营金额达150万元,在群众中影响较为恶劣。长春市警方在接到举报后,尽管以涉嫌诈骗罪对三人实行逮捕,但感到社会上从事非法传销的人员众多,对三人的行为在罪与非罪之间感到难以确认。 今年4月,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及一些律师却认为传销现象普遍存在,目前尚无人因传销被追究刑事责任,崔松林等人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故此案两次延期审理。朝阳区检察院将案件撤回后,请吉林省部分法学专家进行论证,认定非法传销是工商部门名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崔松林等人的行为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情节恶劣,依照刑法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遂于9月以非法经营罪再次起诉。10月20日,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检察机关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对三人作出了有罪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崔松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分别判处戈静华、温春雷罚金5400元。 这起案子在长春市公检法机关引起不小震动。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传销在全国普遍存在,多数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了事,尽管法律有规定,传销者却很少被定罪量刑,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关于依法打击非法传销及变相传销的规定,这一案件的判决必将对干扰市场秩序的犯罪起到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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