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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嘉鱼水利局一干部侵吞防汛物资款被判12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30日09:31 检察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郭清君 通讯员 孙峥 陈利)日前,由湖北省咸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谌铭银等三人侵吞37万余元防汛物资款一案,经咸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告人谌铭银的刑期由原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改判为十二年。

  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谌铭银利用其担任嘉鱼县水利局物资公司(国有公司)副经理、法人代表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殷某、刘某在采购防汛物资过程中,抬高价格,从中侵吞公款3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谌铭银侵吞公款16.8万元。嘉鱼县法院认为,虽然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成立,但因被告人谌铭银等人系全民所有制合同工人,其身份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故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谌铭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其他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下达后,嘉鱼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咸宁市检察院受案后,通过调查、核实、研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只要行为人利用其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国有财物的,就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而无须受其是否为国家干部还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限制。咸宁市检察院据此派员出庭支持抗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谌铭银有期徒刑十二年,对其他两名被告人也分别作出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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