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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不支持精神赔偿漫天要价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30日12:04 天府早报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28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过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李国光强调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要严格把握赔偿范围。当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已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扩展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等方面,而且提出的索赔数额越来越高,从几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

  李国光说,要严格掌握精神损害的赔偿原则。对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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