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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在四川首次当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30日13:46 商务早报

  公证处疏忽公证一份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后,致使在此笔借款中承担担保责任的吴正修无任何责任。就在借款人魏家福无偿还能力时,借出款的汪明钊则无任何依据去找担保人来偿还这笔钱。日前,汪明钊一纸把公证处推上法院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公证处偿还这笔他借出去的钱。据悉,把公证处作为被告在四川尚属首例。

  公证两份合法协议1995年6月17日,张运成委托魏家裕向汪明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为安全起见。汪明钊找了吴正修担保人担保,经借、贷、保三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并到峨眉山市公证处对这两份协议进行了公证。

  1997年6月13日,借款人魏家裕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传讯,被借款人汪明钊闻讯找到委托魏家裕借款的张运成偿还借款未果,遂诉至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运成偿还借款及尚欠利息,并要求担保人吴正修承担担保责任。

  疏忽公证被迫撤销1998年5月27日,峨眉山市公证处以公证违反程序,担保人未到公证现场为由撤销了(95)峨证字第341号公证书,此时,原告汪明钊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公证处坐上被告席今年8月7日,汪明钊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重新递上诉状,起诉峨眉山市公证处。请求法院判令峨眉山市公证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利息。

  原告汪明钊称,被告撤销了公证书(此次的借款公证),致使原告的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无法向担保人要求赔偿,原告债权不能得到实现与被告的错误公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峨眉山市公证处认为,原告所要求的赔偿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公证处究竟有无责任公证矛盾不影响法律效力1998年6月10日,汪明钊向峨眉山市公证处申请赔偿10万元及利息,7月9日,峨眉山市公证处以申请人所要求的赔偿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书错误的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书。7月14日,汪明钊向峨眉山市司法局递交了不服此决定的申诉书,8月13日,峨眉山市司法局以“公证处作出撤证决定是正确的,并不影响借款协议的成立和效力,借款纠纷与峨眉山市公证处无关,不存在赔偿问题为由,不予支持赔偿请求。

  公证处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的代理律师,成都四方达律师事务所的朱宁律师表示,原告肯定不愿接受这个数目。他们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及利息。朱律师称,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公证合同关系,在公证合同中,他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现在因为合同造成了原告损失,原告将有资格以民事原告的身份起诉被告。2000年3月10日通过的《立法法》自7月1日起实施后更说明了这一点。《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明显高于《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书错误的处理办法》。公证处作为民事主体也应因错误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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